学院关于《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5日 10:14    浏览次数: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信职院【2012】18号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院部,附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学院制定了《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望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二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循《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各部门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部门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学院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院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院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院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八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院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我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委员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四)我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五)我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六)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七)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八)在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我院学术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